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通告
文章来源:民权网 文章作者:吴杰 责任编辑:薛皓 点击数:
时间:2025-06-17 09:38
县域内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伪造、变造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为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无实际用工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以“社保挂靠”“社保代缴”“劳务派遣(无实际用工)”等名义,为非本单位职工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补缴手续。
协助他人伪造、变造离职证明等材料,虚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
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协助个人伪造、变造特殊工种、年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等材料,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待遇领取资格、重新就业等事实,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查实的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1.行政处罚
全额追缴:依法全额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
高额罚款:对涉案单位和个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信用惩戒:将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信息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保“黑名单”)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2.刑事追责
对诈骗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规管理要求
1.严格审核参保资料,确保劳动关系真实合法,参保缴费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减员手续,杜绝离职人员、退休人员社保空挂。
3.主动自查整改:若存在历史违规行为,须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社保中心提交说明并清退涉案资金。
监督举报机制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稽 核 股0370-8588809
机关养老股0370-8639768
居民养老股0370-8588819
失业保险股0370-8588825
工伤保险股0370-8588805
举报须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和证据(尽量详实)。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民权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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