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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土地优惠政策
1、在民权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民权发展要求的项目用地(不含房地产开发),可
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续期、转让、出租或抵押。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占总生产产品的
70%以上)项目用地,地方留成先缴后全部返还。
3、投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免收1-5年的租金,租赁期可根据企业需要
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4、兴办农场、林场、养殖场和进行综合性高效农业开发的,不需要办理土地转用手续。
5、兼并、收购民权现有国营、集体企业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利用县
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
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免。
6、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享受最高优惠标准。
7、投资房产开发经营的,房屋开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
让土地价格优惠15%。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水资源费给予优惠。
财税优惠政策
1、依据国家税法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2、独资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缴纳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第4-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
扶持。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由受益财政全部返还。合资、参股、控股组成的
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执行。
3、投资所得的利润在民权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
于5年的,根据再投资占原投资比例,继续享受政策优惠。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经省以上科技
主管部门认证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3年内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返还企业。
5、投资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减免税规定外,同时
免耕地占用税。
6、投资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商业、建筑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企业,3年内由受
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7、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8、投资兴办农、林、牧企业的,企业缴纳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部返还企业。
9、投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相应的免税优惠。
收费优惠政策:
1、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2、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需在民权办理的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
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在民权兴建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免征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
防费、墙改费等所有建设性收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4、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
外来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5、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协议交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废气废渣排污费
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并按最低限交纳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
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
优质服务和权益保护
1、保证投资者在民权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并为其提供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
的便利条件。
2、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外,未经
县优化软环境领导组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企业收费、集资、摊派、检查、查
帐、调帐等。
3,外来投资者享有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客商要求,在民权有固定住所和固定
生活来源者,只要证件齐全,可减费或免费办理人户手续。
4、对外来投资实行“一站式”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
5,对外来客商实行“三证一卡”制度。即外来客商特别保护证、外来客商临时团体保护
证、外来客商车辆特别通行证和税费征收明白卡。
民权县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新上生产性项目,投资方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需要上缴市级以
上的费用外,县级以下的费用全免。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参
股、入股等。
2、在产业基地内利用国内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或到基地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等基础
设施,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无偿使用土地,免收土地租金30年。投资者在租赁土地后如
愿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第一条规定随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地财政受益部分全
额返还给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返
还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开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4、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一定规模的厂房
无偿使用,但同时不再享受第三条所涉及的优惠政策。
5、实行“零收费”政策。凡在基地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实行税外无费。所有职能部门
只负责办理各种手续,提供各种服务,除工本费以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用工由企业自主
确定,招工手续由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不收企业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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