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乡村用地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民权网 文章作者:吴杰 责任编辑:薛皓 点击数:
时间:2026-08-03 1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县乡村用地报批,妥善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整治范围内,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报批。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耕地保护红线意识。
第二条 依据《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自然资办发〔2023〕48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办发〔2022〕48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3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街道办范围内产业项目、乡村公益设施项目等用地报批;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整治可以完善用地手续的。
第四条 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的原则,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合理需求,采取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审查、用地规模核定、耕地相关费用核算;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费用收缴、资金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初审、履约监管、政策宣传等。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模管控
第六条 乡村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实行投资强度和单体用地规模双重管控。
(一)严格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标准。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依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核定用地规模。
(二)严格控制单体项目用地面积。单个产业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公顷,严禁超标准、粗放式用地。
(三)实行项目履约监管机制。乡镇、街道办招商引进产业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等。
第三章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缴标准
第七条 根据省级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新增耕地整治成本,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按照项目类型分类收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一)产业项目用地收缴标准。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37号)补充耕地指标限价幅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用地单位向县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为7万元/亩。
(二)乡村公益设施项目收缴标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税办函〔2025〕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耕地属于二类地(6—10等),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为22元/平方米。参照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上缴县财政1.5万元/亩。
(三)在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整治范围内图斑,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免收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其他非农化问题图斑符合完善用地手续的,收取标准为7万元/亩。
第八条 费用收缴由县自然资源局核算并出具缴费通知单,用地单位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县财政。未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的项目,不得启动用地报批程序。用地单位对此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申诉。
第九条 收缴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优先用于耕地开垦及恢复、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减免、缓征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放宽用地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核查,对违规审批、违规减免费用、超规模供地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自然资源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
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